关于委托代理合同和代理权授予的问题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19 10:21) 点击:168 |
委托代理中的委托代理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是代理权授予的原因行为,而代理权授予时一个单方法律行为,同时是无因行为。这句话矛盾吗??既然委托代理合同是代理权授予的原因行为,那为什么说代理权授予是无因行为呢? 第一、关于无因行为的理解。无因行为是不以原因为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不论原因是否欠缺、违法等,该行为自完成时起发生效力,不受原因行为的制约。也就是说,无因行为不是讲该行为没有原因,而是讲该原因与其效力没有关系。 第二、将无因行为理论具体到委托代理合同与代理权授予的分析。代理权授予是无因行为,是指不管别人是否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只要进行了代理权授予,即产生了代理权授予的法律效力。 第三、举例说明。典型的委托代理合同: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典型的代理权授予:公司向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公司向员工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中的委托代理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是代理权授予的原因行为”是指: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是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的双方律师行为,也是公司进行代理权授予的原因行为。“而代理权授予是一个单方法律行为,同时是无因行为。”是指: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是一个单方法律行为,不论公司与被委托人(律师、员工、甚至是其他没有关系的人)是否存在原因行为,该代理权授予的行为均为有效。极端点说:公司授权给和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的人(即未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也没有雇佣关系或者其他关系)也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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